餐饮服务被明确在其中,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餐饮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小美整理了6个大家需要注意的问题。
1、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应如何开具发票?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选择“免税”。
2、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已经开具的专票用发票和带税率的普通发票能否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可以退回换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享受免征增值税;如果不能退回,此部分专用发票不免税;
纳税人开出的带税率的普通发票,也可以享受免税;如果申报比对不符,由税务部门解除异常。
3、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继续抵扣?如果需要转出应该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均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作转出处理。
免征增值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转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4、纳税人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月度之间的购销不均衡,按规定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额,会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对此,应如何处理?
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规定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来源于税务总局官方解答)。
5、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纳税人无需提供任何资料,可以直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必须对免征增值税收入和征税收入分别核算,如不能分别核算不同收入,则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疫情防控期限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是免征增值税不是零申报,依然需要通过增值税免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6、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是否属于长期政策?
此次对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工具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的企业的一种扶持,属于特殊时期的临时性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具体截至时间要看疫情发展情况,纳税人需要随时关注国家政策。